田寮區衛生所開立死亡證明書注意事項
一、病患在醫院去逝者,請在原醫院取得死亡證明書。
二、病人於病危簽具自動出院書,於自宅死亡後,其家屬向原診治之醫院申請死亡證明書,由醫院指派醫師赴病人住宅,親自檢驗屍體,足資確定其死因且無他殺嫌疑者,掣給死亡證明書,尚無不可。不得要求村長為村民開具「死亡證明單」作為死亡證明書之依據。
三、醫院、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,應參考原診治醫院、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,於檢驗屍體後,掣給死亡證明書。
四、因明顯意外及非自然原因而死亡者,如車禍、外傷或自殺,請報警由檢察官及法醫相驗。
五、因病去逝或老邁自然死亡者,請備妥下列文件,並至衛生所(或電話)預約時間由醫師前往行政相驗:
(1)死亡者就醫之疾病診斷書或最近就醫之病例摘要。
(2)死亡者身份證。
(3)申請人身分證及私章。
六、現場進行行政相驗時,請家屬聯絡轄區警員會同勘驗。
七、生前使用之藥物,請全數交給醫師檢視,請勿丟棄。
八、如遇假日需要行政相驗,亦請撥打衛生所電話,將有值班人 員受理服務。值班人員會與本所醫師聯絡,若醫師許可,便 自行前往行政相驗。如醫師不許可,又有急迫需要,值班人 員將聯絡其餘醫師予以協助。
九、遇假日或本所醫師至遠地出差時,可代理之醫師如下:
(1)方修強醫師/新博愛診所
(2)電話:(07)621-5799
(3)手機:0939-996899
地址:高雄市岡山區大德一路15 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