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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相驗

     

    田寮區衛生所開立死亡證明書注意事項

     

    一、病患在醫院去逝者,請在原醫院取得死亡證明書。

    二、病人於病危簽具自動出院書,於自宅死亡後,其家屬向原診治之醫院申請死亡證明書,由醫院指派醫師赴病人住宅,親自檢驗屍體,足資確定其死因且無他殺嫌疑者,掣給死亡證明書,尚無不可。不得要求村長為村民開具「死亡證明單」作為死亡證明書之依據。

    三、醫院、診所對於就診或轉診途中死亡者,應參考原診治醫院、診所之病歷記載內容,於檢驗屍體後,掣給死亡證明書。

    四、因明顯意外及非自然原因而死亡者,如車禍、外傷或自殺,請報警由檢察官及法醫相驗。

    五、因病去逝或老邁自然死亡者,請備妥下列文件,並至衛生所(或電話)預約時間由醫師前往行政相驗:

     (1)死亡者就醫之疾病診斷書或最近就醫之病例摘要。

     (2)死亡者身份證。

     (3)申請人身分證及私章。

    六、現場進行行政相驗時,請家屬聯絡轄區警員會同勘驗。

    七、生前使用之藥物,請全數交給醫師檢視,請勿丟棄。

    八、如遇假日需要行政相驗,亦請撥打衛生所電話,將有值班人 員受理服務。值班人員會與本所醫師聯絡,若醫師許可,便 自行前往行政相驗。如醫師不許可,又有急迫需要,值班人 員將聯絡其餘醫師予以協助。

    九、遇假日或本所醫師至遠地出差時,可代理之醫師如下:

     (1)方修強醫師/新博愛診所

     (2)電話:(07)621-5799

     (3)手機:0939-996899

    地址:高雄市岡山區大德一路15 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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